郭嘉璇受伤事件中的赔偿责任剖析
2月13日《南方都市报》对郭嘉璇脑死亡后的赔偿责任采访了法律界人士,此事背后涉及多方复杂的法律关系。北京足协组织海外集训活动,球员郭嘉璇在集训比赛中受伤。广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邹耀明表示,因活动由北京足协组织,郭嘉璇代表其参赛存在雇佣关系,根据职务行为导致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,北京足协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刚提出,郭嘉璇年满十八周岁,俱乐部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,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多种条件,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。按照《劳动法》规定,球员接受俱乐部安排训练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,球员所在俱乐部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,若俱乐部与相关协会组织有约定,协会组织可按约定承担义务或责任。
在保险方面,邹耀明指出足球项目虽不强制购买体育保险,但保险赔偿金额不影响雇主的赔偿责任。郭嘉璇受伤后的医疗费用和后续赔偿,家属无需承担。若保险不能覆盖全部赔偿,剩余部分由雇主承担。赔偿金额可参照北京地区相关标准,具体还取决于双方协商结果。
此次事件也反映出体育保险相关问题。随着2023年新修订的《体育法》施行,体育保险规定得到完善,体育参与者购买体育保险的人数会增多。但对于前往海外参赛的运动员,要保障其生命健康权益、避免赔偿困境,体育运动的组织者、经营者、参与者三大主体必须提升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。这不仅关乎运动员个人权益,也关系到整个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,需要各方重视并积极应对,才能在体育活动中构建起更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。